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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动 态 |
| 1、全局召开“创优发展环境”专项整治活动动员大会中层以上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100余人与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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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调 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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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 报 电 话 |
市局机关 |
0799688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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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执法支队 |
0799-6881319 |
安源路政大队 |
0799-6833982 |
| 湘东路政大队 |
0799-3445439 |
芦溪路政大队 |
0799-7551609 |
上栗路政大队 |
0799-3866476 |
莲花路政大队 |
0799-7221417 |
路桥工程处 |
0799-6679869 |
机械工程处 |
0799-6881332 |
萍莲收费处 |
0799-6871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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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参照《国家公务员暂
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关工作人员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忠于职守、勤
奋工作,依法行政、秉公办事,遵章守纪、廉洁自律,努力为人民服
务。
第三条机关实行办事公示制。
(一)机关应在办公地点醒目处设立内设机构分布图,对外“窗
口”单位要设立办事流程图。
(二)机关应制发贴有工作人员相片及注明其姓名、职务的身份
牌。工作人员上岗时,应将身份牌佩戴胸前。路政人员外出行政执法
时,应着装整齐,主动出执法证件。
(三)机关应设立工作人员去向牌。
(四)机关应将与办事相关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要求、
办事时限、承办人、负责人、办事结果公开告示或提供材料备查。
(五)机关应实行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管理服务对象到
机关办事时,机关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认真接受询问,承人办应一
次性告知与办事相关的全部事项和所需的文书材料。对符合规定、手
续齐全的,应及时办结,未能及时办结的要主动说明原因。
第四条 机关应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
度,监督制度和提高工作效能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岗位责任制。制定机关各部门的工作职责以及工作人
员的岗位责任,部门工作职责上墙公示。
(二)实行限时办结制。凡法律、规章明确规定的办理时限,必
须严格执行;法律、规章没有规定办理时限,但又需要限时办结的,
要确定办理时限,向社会公布。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有关事务时,必
须严格按限时办结规定办理。
(三)实行否定报备制。机关工作人员在对外提供服务时,对不
符合有关规定,认为不能办理,必须实行否定报备。
(四)实行失职责任追究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任,不履
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遭受损失的,必须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公务员的各种规定和机关
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时间不得随意离岗。经办人员因出差、请假等原
因未能在岗,要由有关人员代行办理。
第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下列行为之一,该工作人员任免机关必须
严肃查处。
(一)对省委、省政府及交通部、交通厅、省公路局、分局的决
定以及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互相扯皮推诿
.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管理服务对象造成延误办事
时限或造成损失的;
(三)不给好处不办事,以及利用管理和审批职权吃、拿、卡、
要的;
(四)工作作风粗暴恶劣,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刁难、打击报复举人的;
(六)违反规定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的;
(七)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上述行为情节轻微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应追究党
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单位(部门)负责人对下列行为负有领导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第三条(一)、 (二)、 (三)、 (四)
款及第四条规定之一的;
(二)对下属工作人员效能低下、作风恶劣问题长期失察,管理
措施不严的;
(三)在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其所在单位工作人员违纪问题时,设
置障碍,干扰查处或者提供假证袒护下属的;
追究单位(部门)负责人领导责任, 由同级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
组督查组报局务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后执行。
第八条 单位(部门)负责人对单位(部门)的工作作风和工作
效能负有领导责任。其所在单位(部门)整体机关作风和工作效能作
为考核其政绩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 机关应将工作人员履行政务公开情况,作为工作人员年
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第三条(二)、 (五)款,第四条
(二)、 (三)款及第五条规定之一和第六条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
位(部门)负责人给予诫勉教育,经诫勉教育仍不改正的, 由该工作
人员的任免机关予以批评教育;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督查组在监督
检查中发现的,可以直接给予诫勉教育。诫勉教育要记录在案。
第十条 对模范遵守本办法的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结合
年度考核,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调换岗位或辞退’处
理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应按管理权限做出处理决定书,报同级机关政
务公开领导小组备案;
被处理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
关规定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各单位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聘请的监督员,有权向
上一级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反映和转递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
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投诉,并了解反映和转递投诉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十三条 分局监察室为局机关政务公开督查机构,具体负责本
机关政务公开投诉的受理、调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萍乡公路分局机关及分局直属具有行政
管理职能的单位。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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