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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追究

指机关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

职责,构成失职行为, 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损失

的,必须追究其行政及经济上的责任。

二、失职的种类

1、不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工作中违反首问

责任制和服务承诺制;

2、在工作中对下属的违法、违纪行为失察或放任错误;

3、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使国家、集体财物被盗

窃、 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

4、在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延误工作,违反限

时办结制,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

5、 因工作过失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6、在执纪执法、行政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

?、执法过程中团故意或过失做出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

8、其他失职类错误

二、责任追究及查处

1. 因失职造成的损失, 须根据情节, 由直接责任者、 直接领导责任者

或间接领导责任者分别赔偿;

2、 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及参照

《国家公务员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3、机关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 涉嫌犯罪的, 交

由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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